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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“浙产中药”

发布时间: 2026-01-09 10:55 更新时间: 2026-01-12 07:08

省级有关单位,各市、县(市、区)经信局、农业农村局、卫生健康委(局)、市场监管局、医保局、供销社、林业局:

为抓好《关于进一步促进浙产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》等文件的贯彻落实,依据《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<“浙产中药”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浙经信消费〔2023〕193号),在首批“浙产中药”产业品牌遴选工作的基础上,经研究,决定开展第二批“浙产中药”产业品牌遴选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
遴选对象


以浙产道地药材为主要原料,遴选心脑血管疾病用药、肿瘤用药、妇科用药、清热解毒用药、骨伤用药、儿童用药、保健用药等优势领域的中药大品种(包括中成药、中药配方颗粒和中药饮片)20个左右。


申报企业条件


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1.在浙江省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
2.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资质或相应生产资质;

3.产品可通过数字化平台进行全流程质量追溯;

4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
评价指标


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四个一级指标(道地性、引领性、先进性、应用性)和十个二级指标,总分为100分,一票否决项(1个二级指标)(附件1)。


遴选工作程序


1.企业申报。各市经信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县(市、区)“浙产中药”品牌遴选申报工作。企业申报需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(包括但不限于:营业执照、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、企业具备数字化平台质量追溯能力等),申报企业及佐证材料(附件3)。原则上每家企业(以集团口径)申报不超过3个品种。申报企业将产品的相关资料提交至所在县(市、区)经信局。

2.初审推荐。由各县(市、区)经信局协助通知并汇总收集申报材料,并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市经信局。各市经信局会同同级有关单位,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提出推荐意见,汇总并按照推荐顺序填写“浙产中药”产业品牌推荐表(附件4),并于7月11日前将推荐表盖章件、企业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报送省经信厅。

3.数据汇总。省级部门工作组人员汇总各地级市的上报材料。

4.专家评审。专家组根据遴选标准和各地级市初审结果,综合讨论并形成“浙产中药”产业品牌推荐意见。

5.部门会商。省经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、省卫生健康委、省医保局、省供销社、省林业局、省中医药管理局、省药监局等部门,研究确定当年“浙产中药”产业品牌推荐名单。

6.社会公示。在省级网站或微信公众号,公布“浙产中药”产业品牌名单,公示期一周,并再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。

7.公布名单。省级部门联合印发“浙产中药”产业品牌名单。

8.结果应用。依据《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<“浙产中药”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浙经信消费〔2023〕193号),对遴选的中成药品牌予以相应支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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